女友裸躺他床 醋少年殺同學

文章來源:自由時報

17歲劉姓少年日前目睹女友裸身睡在陳姓同學床上,懷恨陳某橫刀奪愛,昨天凌晨攜帶折疊刀至陳某住處外理論,雙方扭打時,劉姓少年因個頭小不敵,取出預藏刀械刺傷陳某胸、腹及上下肢約5、6刀,造成陳某氣胸,有生命危險,迄昨仍在開刀急救。

永和警分局調查,就讀北市某高中三年級的劉姓少年,與剛滿18歲的陳男係永和某國中同屆同學,熟識已久。劉姓少年向警方說,約1、2個星期前,他風聞女友在陳某家過夜,於是前往永和永平路的陳家查證,陳某的姊姊開門後,他直闖陳某房間,赫見女友和陳某共處一室,且女友裸身睡在床上,僅用毛毯覆蓋,但當時他並未與陳某發生衝突。

劉姓少年供稱,昨天凌晨他與2男1女友人在仁愛公園裡聊天,談到氣憤處,遂邀友人一同去找陳某理論,到場後他獨自上樓打電話叫陳某出來,兩人在樓梯間裡即起口角,進而互推扭打,因陳某比他高壯,他怕被打,於是從外套口袋取出折疊刀,為了抵抗朝陳某胸口刺一刀並持續揮舞刀械,停手後,他們互相對峙了一下,然後和友人離開。

兒子很乖 母不敢相信

劉姓少年的母親不敢相信兒子犯下殺人案,頻向警方說:「他平常很乖的!」

陳某的父親說,昨天凌晨2時許,他已睡著,兒子突然將他喚醒,他驚見兒子衣服上沾滿血漬,兒子告訴他是被劉姓同學殺傷,他急忙騎機車載兒子急救。

被害人向警方說,女子確實有到他家過夜,但兩人並無曖昧關係,是同學誤會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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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不受非法侵害,並確保國家安全,維持社會秩序,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通訊監察之限度)

通訊監察,除為確保國家安全、維持社會秩序所必要者外,不得為之。

前項監察,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第三條(通訊之定義)

本法所稱通訊如下:

一、利用電信設備發送、儲存、傳輸或接收符號、文字、影像、聲音或其他信息之有線及無線電信。

二、郵件及書信。

三、言論及談話。

前項所稱之通訊,以有事實足認受監察人對其通訊內容有隱私或秘密之合理期待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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賓館發現針孔攝影機「裡面的人不是我」 女子鬆口氣

文章來源:聯合報

一對男女投宿台北火車站附近的賓館,卻發現門縫有奇怪的黑影,開門查看,地上竟遺落一台針孔攝影機。女子要求店方解釋,經檢視記憶卡檔案,發現「腿不是她的」,女子鬆了一口氣。

警方指出,這張記憶卡裡共攝到四段影片,其中兩段是一名女子在床上,腳遭人往上抬的畫面,第三段則是女子開車的畫面,最後一個檔案是房間的模糊影像。但賓館員工質疑,當下並沒有人離開旅館,3樓恰巧只有一戶入住,懷疑是「自導自演」,想坑和解費。

上月27日兩名房客到警局報案,指下榻的旅社不安全,因為打開房門撿到的竟是迷你針孔攝影機。

女房客怒批,被偷拍不只是侵犯隱私,顯示賓館連基本的把關都沒有,她希望負責人出面解釋,女員工卻推稱無法聯繫。最後一行人檢驗攝影機的記憶卡,最後確認影片中的女腿「不是當事人」的,房客才放棄提告妨害秘密。

賓館表示,走廊並未裝設監視器,無法追查到底是誰偷拍,發生這種事他們也很無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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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震現場被捉姦 情婦鏡頭前穿底褲

徵信社業者之前把一部「老公搞車震,被老婆活逮」的捉姦影片PO上網,影片劇情張力十足,加上大老婆的言行非常強悍,網友瘋狂點閱,六天來點閱率已衝破17萬。

影片從一名下身赤裸女子坐在轎車後座開始,徵信人員以手電筒燈光掃射,該女子卻毫無驚色,也不遮掩,邊拿衛生紙擦拭大腿內側,這時一旁的大老婆嘶吼「王八蛋!你下來!我告死你」、「這是你逼我的」,徵信業者也大喊「你們兩個敢作敢當!」 ,這時身穿白色長襯衫,半露酥胸和胸罩的外遇女子只是低沉回應「我知道了」,隨即赤腳踩著泥土地,到前座拿出黑色蕾絲邊內褲,就在鏡頭前直接穿上。

坐在駕駛座的人夫同樣是衣衫不整,長褲和內褲已褪至膝蓋,咕噥著說:「不要鬧了啦」。
大老婆則馬上繞到駕駛座要把老公拖出來,嘶吼著「我這麼相信你,我還是因為都在家裡,你這麼做對得起我嗎?我要讓全世界知道」,邊拉老公長褲,卻讓老公第三點曝光,徵信業者此時又扮起導演,喊說「不要動不要動!有沒有拍到?」

警方也隨後趕到。 影片PO出後,認識這對夫妻的網友紛紛留言爆料大談三人的真實身分,徵信業者則聲稱希望對想外遇的人達到嚇阻作用,並將刑法通姦罪規定PO出,不過也有網友說,車內屬私人領域,業者入侵也有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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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門抓姦蒐證 比隱私權更重要?

文章來源:聯合報

黃姓男子強行入屋抓姦,查獲妻子和乾哥哥同床共枕,檢方和法院對是否侵害隱私及具有無證據力看法兩極;檢方認為他侵害隱私起訴,法官認為通姦蒐證不易,證據取得高於隱私權,判決妻子應賠他十五萬元精神撫慰金。

黃姓男子曾發生婚外情,被妻子抓姦,由台南地檢署偵辦中。因妻子與蔡姓乾哥哥常一起外出逛街、購物,黃懷疑兩人有染。

去年十月間,黃妻和蔡姓男子到台東旅遊,投宿汽車賓館,黃和徵信社人員跟蹤前往,逕行撬門進入,黃妻穿內褲,蔡沒穿衣服,黃控告兩人通姦,由台東地檢署偵辦中。

蔡姓男子否認與黃妻發生性關係,辯稱黃未經同意闖入,還強脫衣服拍照,指黃侵害隱私權違法蒐證,沒有證據力,與黃妻反控黃恐嚇、強闖住宅,台東地檢署因此將蔡依恐嚇、妨害自由起訴,全案法院審理中。

黃姓男子則以妻子通姦,造成他精神受損,向台南地院提起民事求償各一百萬元,法官勘驗錄影帶,發現黃妻與蔡原在睡夢中,兩人在黃大喊抓姦時才驚醒,當時衣著不整。

雖然台東地檢署已將黃提起公訴,但法官認為,黃雖然未經同意強行進入房間內蒐證,侵害到對方隱私權,卻符合必要性原則。

法官表示,蔡姓男子與黃妻的隱私權,和黃姓男子取得證據的權利都應受保護,但妨害家庭案件的證據取得不易且有急迫性,因此證據的取得較隱私權更值得被維護。

法官認為,黃闖入行為,並未過度造成隱私權侵害,蒐證照片仍有證據力,判決兩人應各給付十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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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債集團 擁5名車住豪宅

男子陳啟輝廣發小額借貸傳單,上頭寫著「人生總有不如意,別讓高利貸拖垮您」,狀似好心,其實他們就是暴力高利貸公司,年利率高達240%,有人被逼到跳海、喝強鹼自殺,差點連命都不保;成員還羅織「吸血」名目,連出動潑漆討債都向被害人索討「走路工」,警方昨逮捕陳啟輝,估計受害者達上千人。

吸血暴利 還招待出國

檢警說,粗估陳啟輝集團的不法獲利超過1億,他及幹部都住豪宅、開名車,常招待成員出國旅遊,因「福利」好,成立7年來拓展迅速,遍及台北市、新北市等多個縣市。

該集團廣發「汪先生」、「艾小姐」、「王媽媽」等小額借款名片,以「日日會,日日收」形式,每天向借款人收取固定金額,年利率高達240%,借款人如無力償還,成員就恐嚇、潑漆或砸店。

被害人被逼到走絕路

某女性被害人不堪逼債,寫好遺書、開車到新竹市南寮漁港要跳海輕生,所幸被勸阻;某男性被害人喝強鹼化學藥劑自殺,送醫後救回一命;這2人雖倖存,但再也不敢回家,只能四處躲債。

檢警人員說,集團成員非常惡劣,大小錢都不放過,到被害人住處潑漆,還向對方勒索潑漆「工錢」;有集團成員被借款人養的狗咬傷,竟「依法」控告對方傷害,吃人夠夠。

苗栗地檢署張文傑等6名檢察官昨指揮刑事局、新北市警局、苗栗縣警局,百餘警力兵分多路拘提陳啟輝(44歲)、楊盛合,共38名集團成員到案,查扣1輛市價近700萬元的JAGUAR XKR轎跑車、4輛各約200多萬元的AUDI Q5休旅車、INFINITI、LEXUS休旅車;另起獲200萬元現金及大批被害人證件影本、本票,全案依組織犯罪、恐嚇、重利等罪嫌究辦,深夜將陳啟輝、楊盛合、曾英誌、李孝軍、汪耀龍、鄭鈺慶等10人聲押。

新五都徵信的小提醒:
組織犯罪防治條例-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係指三人以上,有內部管理結構,以犯罪為宗旨或以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具有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組織。

刑法第 346 條 (恐嚇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 346 條 (恐嚇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44條(重利罪)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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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妻偷吃夫驗DNA 兒子不是自己的

養了五年的兒子,居然是好友播的種!

新竹縣一名五歲男童,無意間一句「媽媽跟叔叔在床上滾來滾去」,讓父親陳姓男子起疑,私下委託徵信社調查,才查出妻子與好友劈腿。 而五歲男童在驗DNA之後,也不是陳姓男子的親生骨肉,家中千萬存款也被妻子盜領一空。陳姓男子忍無可忍下憤而提告,檢察官依妨害家庭罪嫌,將妻子與曾姓男子提起公訴。

據了解,新竹縣一名陳姓男子,由於工作需要,經常在半夜前往餐廳送貨,卻不料妻子卻與常到家中作客的曾姓好友劈腿,在七年前就開始私下幽會開房間,但陳姓男子一直被矇在鼓裡;由於妻子外出幽會時,經常帶著兒子一起到賓館休息,卻不料童言童語卻因而成了母親通姦的證據。

日前五歲兒子天真的向陳姓男子說「媽媽跟叔叔在床上滾來滾去」,才讓陳姓男子起疑,私下委託徵信社調查,意外查出妻子常趁著自己半夜送貨時,帶著兒子與曾姓好友幽會。 陳姓男子私下帶兒子到醫院驗DNA,發現五歲兒子居然不是自己的骨肉,連家中千萬元的存款,也幾乎被妻子盜領一空。陳姓男子一氣之下,憤而控告妻子與好友曾姓男子妨害家庭,並求償三百五十萬元。 而妻子也在丈夫提告之後,帶著兒子離家不告而別。

由於陳姓男子提出妻子與曾姓男子在汽車旅館親密過後,沾有精液的衛生紙,證據相當明確,全案檢察官在偵查後,則是依妨害家庭罪嫌,將妻子和曾姓好友提起公訴。

新五都徵信的小提醒:本案例中妻子外遇和他人通姦,是觸犯了
刑法第239條(通姦罪)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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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找男人同居 妻子離婚准 但無法索賠

老公常夜不歸宿,原來是在外有個非常親密的男朋友。

桃園一名妻子小葉提起離婚訴訟,並要求賠償。近日,桃園縣法院審結了這起離婚糾紛,一審判決准小葉與被告小勇離婚,但駁回小葉要求小勇賠償的訴訟請求。

2009年6月,小葉與小勇相識,並開始戀愛關係。同年12月,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婚後開始的一段時間,夫妻關係和睦。但妻子小葉發現老公常夜不歸宿,懷疑老公可能有外遇,經調查發現丈夫竟然在外有一個關係親密的男朋友,雙方已同居。

小葉無法接受老公和男人同居,將小勇告上法庭訴求離婚,並要求賠償自己的精神損失費和青春損失費。庭審中,小勇承認自己在性取向上是雙性戀,同意離婚,但不願賠償原告任何損失。

法院審理中,對小葉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但法院認為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同居生活的,無過錯方的配偶可以要求離婚損害賠償”,小勇與同性同居生活,小葉以此要求對方賠償自己的精神損失費和青春損失費,無法律依據。因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

新五都徵信的小提醒:配偶是同性戀,依法他方配偶可請求離婚。
但無法依此提告通姦罪,對於精神損失或者賠償等,則看每位法官自由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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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犯罪防治條例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防制組織犯罪,以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權益,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犯罪組織之定義)

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係指三人以上,有內部管理結構,以犯罪為宗旨或以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具有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組織。

第三條(犯罪處罰)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受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再犯該項之罪,其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三年;犯前項之罪者,其期間為五年。

前項強制工作,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檢察官認為無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聲請法院免其執行。

第三項強制工作執行已滿一年六個月,而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免予繼續執行。

第四條(加重刑責1)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一、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者。

二、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他人加入犯罪組織或妨害其成員脫離者。

三、教唆、幫助、吸收未滿十八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者。

第五條(加重刑責2)

犯罪組織成員犯本條例以外之罪,而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與本條例所規定之罪從一重處斷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六條(資助犯罪組織之處罰)

非犯罪組織之成員而資助犯罪組織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七條(犯罪財產之追繳、沒收)

犯第三條之罪者,其參加之組織所有之財產,除應發還被害人者外,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者,追徵其價額。

犯第三條之罪者,對於參加組織後取得之財產,未能證明合法來源者,除應發還被害人者外,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者,追徵其價額。

為保全前二項之追繳、沒收或追徵,檢察官於必要時得扣押其財產。

第八條(自首之減刑)

犯第三條之罪自首,並自動解散或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亦同;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犯第六條之罪自首,並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其所資助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第九條(包庇之處罰)

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明知為犯罪組織有據予以包庇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條(檢舉獎金辦法)

檢舉人於本條例所定之犯罪未發覺前檢舉,其所檢舉之犯罪,經法院判決有罪者,給與檢舉人檢舉獎金。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十一條(檢舉人之保護)

前條檢舉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為保護檢舉人,對於檢舉人之身分資料,應另行封存,不得附入移送法院審理之文書內。

公務員洩露或交付前項檢舉人之消息、身分資料或足資辨別檢舉人之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二條(證人之保護)

關於本條例之罪,證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職業、身份證字號、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等資料,應由檢察官或法官另行封存,不得閱卷。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但有事實足認被害人或證人有受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報復行為之虞者,法院、檢察機關得依被害人或證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拒絕被告與之對質、詰問或其選任辯護人檢閱、抄錄、攝影可供指出被害人或證人真實姓名、身分之文書及詰問。法官、檢察官應將作為證據之筆錄或文書向被告告以要旨,訊問其有無意見陳述。

檢舉人、被害人及證人之保護,另以法律定之。

第十三條(參選之限制)

犯本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

第十四條(政黨之連帶責任)

本條例施行後辦理之各類公職人員選舉,政黨所推薦之候選人,於登記為候選人之日起五年內,經法院判決犯本條例之罪確定者,每有一名,處該政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之罰鍰。

前項情形,如該類選舉應選名額中有政黨比例代表者,該屆其缺額不予遞補。   前二項處分,由辦理該類選舉之選務主管機關為之。

第十五條(簽訂防制組織犯罪協定)

為防制國際性之組織犯罪活動,政府或其授權之機構依互惠原則,得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簽訂防制組織犯罪之合作條約或其他國際協定。

第十六條(準用軍事審判機關偵查、審判之規定)

第十條至第十二條之規定,於軍事審判機關偵查、審判組織犯罪時,準用之。

第十七條(發生競合之優先適用規定)

本條例之規定與檢肅流氓條例之規定適用上發生競合者,優先適用本條例。

第十八條(自動脫離或解散組織予以免刑)

本條例施行前已成立之犯罪組織,其成員於本條例施行後二個月內,未發覺犯罪前,脫離該組織,並向警察機關登記者,免除其刑。其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者於本條例施行後二個月內,未發覺犯罪前,解散該組織,並向警察機關登記者,亦同。

前項登記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第十九條(施行日)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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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遇好好玩?

外遇讓人魂牽夢引、對那個人朝思暮想
外遇讓人臉紅心跳、小鹿亂撞,彷彿回到了年少戀愛的心跳悸動
外遇是銷魂的勾引、汗水淋漓的激情
心跳的瞬間就像永恆!

外遇很甜、很美、令人銷魂
沒有明天、跨越道德禁忌、逃離現實….就像一場夢

但夢醒時候呢?

當漫步雲端的激情變成緊迫盯人的壓力時~

當若即若離的第三者變成日日相伴的枕邊人時~

你覺得:外遇好不好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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