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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新五都徵信社-徵信調查、抓姦</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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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外遇處理、婚外情調查、妨害家庭、抓姦在床、離婚程序</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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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護士妻幫醫師口交　被抓姦竟開車撞夫</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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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09 May 2012 03:01:59 +0000</pubDate>
		<dc:creator>gigi</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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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新竹一名黃姓男子，因懷疑擔任護士的妻子和診所內黃姓醫師有姦情，聘請徵信社跟監後逮到妻子在車上幫黃姓醫師口交；未料黃妻竟直接開車衝撞擋在車前的他，導致他手腳受傷。法院經審理後，依傷害罪判處黃妻拘役59天，但得易科罰金。 根據法院調查，黃妻和黃姓醫師開車到新竹市「笑傲江湖」KTV停車場內進行口交時，被黃男和徵信社用攝影機錄下性愛畫面；當黃妻察覺遭跟拍後，竟直接叫正享受口交淫慾的黃姓醫師到汽車後座，立即想開車離去。因此撞傷擋在車前的黃男，致使黃男手腳遭撞傷。 案發後，黃姓醫師老婆怒告黃妻妨害家庭，但因過去高等法院法律座談會曾決議，將口交行為排除在通姦行為之外；因而在無具體犯罪事證的前提下，檢方只能不起訴處分。但仍得尋求民事賠償。]]></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新竹一名黃姓男子，因懷疑擔任護士的妻子和診所內黃姓醫師有姦情，聘請徵信社跟監後逮到妻子在車上幫黃姓醫師口交；未料黃妻竟直接開車衝撞擋在車前的他，導致他手腳受傷。法院經審理後，依傷害罪判處黃妻拘役59天，但得易科罰金。</p>
<p>根據法院調查，黃妻和黃姓醫師開車到新竹市「笑傲江湖」KTV停車場內進行口交時，被黃男和徵信社用攝影機錄下性愛畫面；當黃妻察覺遭跟拍後，竟直接叫正享受口交淫慾的黃姓醫師到汽車後座，立即想開車離去。因此撞傷擋在車前的黃男，致使黃男手腳遭撞傷。</p>
<p>案發後，黃姓醫師老婆怒告黃妻妨害家庭，但因過去高等法院法律座談會曾決議，將口交行為排除在通姦行為之外；因而在無具體犯罪事證的前提下，檢方只能不起訴處分。但仍得尋求民事賠償。</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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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女對前夫家暴 還罵他「白癡小狼狗」</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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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05 Apr 2012 07:26:14 +0000</pubDate>
		<dc:creator>gigi</dc:creator>
				<category><![CDATA[熱門新聞]]></category>
		<category><![CDATA[離婚資訊]]></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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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離婚]]></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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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台中市廖姓男子曾遭前妻姚女家暴，去年聲請核發保護令，姚女還多次寄辱罵信給廖男，並到住處前辱罵，廖男因而提告。台中地院認定姚女多次違反保護令罪，判合併執行拘役80日。 <a href="http://blog.best-detect.com/archives/142">繼續閱讀 <span class="meta-nav">&#8594;</span></a>]]></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台中市廖姓男子曾遭前妻姚女家暴，去年聲請核發保護令，姚女還多次寄辱罵信給廖男，並到住處前辱罵，廖男因而提告。台中地院認定姚女多次違反保護令罪，判合併執行拘役80日。</p>
<p>台中地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姚女與廖姓前夫在民國92年由法院判決離婚，廖男與母親及兒子同住，去年2月廖男以曾遭姚女家暴，聲請核發保護令。  去年3月至5月間，姚女多次寄發或投遞書信到廖男住處，信中指前婆婆是「老混蛋」、「老不修」等不雅文字；並指廖男是「白癡小狼狗」等。姚女並於去年7月起，多次到廖男住處前公然大聲辱罵前婆婆是「瘋查某」、「不知廉恥」。</p>
<p>全案經前夫及前婆婆提出書信及監視器錄影帶等資料訴請偵辦。姚女否認有違反保護令及公然侮辱等犯行，指稱因她要探望兒子，遭前婆婆為難而起爭執。法官以家庭暴力的騷擾行為是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的語言、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懼行為，姚女一再投遞及寄發謾罵信件給廖男及前婆婆，並到廖男住處前辱罵，干擾作息造成困擾，已構成家庭暴力防治法所指的騷擾行為。</p>
<p>台中地院依多次違反保護令罪，判處姚女應合併執行拘役80日，得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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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護士與男牙醫共浴裸湯</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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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05 Apr 2012 07:13:40 +0000</pubDate>
		<dc:creator>gigi</dc:creator>
				<category><![CDATA[外遇抓姦]]></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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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高雄葉姓男子在家中電腦找資料時，看到當護士的妻子與任職診所的尤姓牙醫師裸體泡湯合照，又陸續翻查到尤男裸照、情書、購買驗孕筆的發票，葉男憤而提告通姦。 <a href="http://blog.best-detect.com/archives/133">繼續閱讀 <span class="meta-nav">&#8594;</span></a>]]></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高雄葉姓男子去年七月在家中電腦找資料時，看到當護士的妻子與任職診所的尤姓牙醫師裸體泡湯合照，又陸續翻查到尤男裸照、情書、購買驗孕筆的發票，葉男憤而提告通姦。</p>
<p>高雄地檢署認為，照片只能證明兩人關係曖昧，無法證明有通姦等性行為，處分不起訴。提告的葉姓男子昨表示，至今無法忘記看到照片的震驚。「一般人看到兩個已婚男女一起裸身泡湯的照片，會認為他們只是曖昧嗎？檢察官沒有幫我主持正義！」<br />
葉妻（三十五歲）擔任護士多年，去年葉男認為妻子工作辛苦，鼓勵她換一個待遇較佳的工作，葉妻因此轉到尤姓牙醫師的診所工作。</p>
<p>葉男說，妻子換工作後，變得形跡可疑，令他心生懷疑。<br />
去年七月九日，葉男在家中察看電腦檔案，居然看到漂亮的老婆與診所尤姓牙醫師（四十二歲）一起泡湯的親密裸照，進一步搜尋還看到兩人往來的電子郵件和情書，甚至還有尤男自拍露三點的裸照、酒店發票、購買驗孕棒發票以及記載兩人交往的行事曆等。<span id="more-133"></span></p>
<p>葉男拿著照片興師問罪，卻換來妻子「我們只是好朋友，北上出差時一起泡湯」的答案，葉男雖氣憤卻也莫可奈何。<br />
後來有友人建議，可拿這些證據控告通姦。葉男因此持蒐集到的照片、發票提告。<br />
檢方偵查時，葉妻和尤姓牙醫師僅承認一起泡湯，否認共宿也未發生性關係。後來葉男對妻子撤告，但堅持對第三者提告。<br />
檢方認為，裸體泡湯照片只能證明兩人曾一起泡湯，情書、電子郵件只能證明兩人關係曖昧，並非單純同事朋友關係。<br />
至於行事曆、發票、信用卡簽單等物，也只能證明葉妻曾出入酒店或購買驗孕棒。</p>
<p>檢方認為，葉男沒提出兩人發生性行為的確切時間、地點和證據，僅是個人主觀懷疑兩人通姦，根據「罪疑唯輕」的原則，<br />
以不能證明兩人有性器結合的姦淫行為，將尤男處分不起訴。<br />
律師蔡明哲建議，雖然通姦無法成罪，但被戴綠帽的一方仍可循民事賠償途徑討公道，兩人裸體泡湯通常會被認為已侵犯配偶基本權利，法官判賠精神慰撫金的可能性極高。<br />
律師許乃丹指出，《刑法》通姦罪構成要件，簡單說就是「性器接合、體液交流」八個字，亦即須有男女性器官接合的行為才會成立，審判實務上大多以此做為有無通姦的標準。<br />
律師丁昱仁也說，本案男女全裸共浴的照片或鹹濕情書，都很難證明雙方有性器接合，檢察官認為不構成通姦，是可預期的結果。</p>
<p>律師許乃丹說，曾有捉姦案當事人委託徵信社破門而入，拍到配偶跟第三者脫得精光躺在床上同蓋一被，怒告兩人通姦，<br />
但案子到了法院還是判無罪，原因就是沒找到足以證明兩人性器接合的證據，通常最直接的性交事證，就是沾有雙方體液的衛生紙，因此捉姦現場總會看到有人翻垃圾桶，找使用過的衛生紙。</p>
<p>律師丁昱仁則說連口交、肛交都不算性器接合，檢方的不起訴是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要成立通姦，必須要找到直接證據證明有性器官接觸，否則就得有充分的間接證據，本案顯然沒有直接證據，其他間接證據也不足以讓檢方形成有通姦事實的心證，不起訴也就不令人意外。</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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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民宿「小李ㄟ厝」色老闆 判12年定讞</title>
		<link>http://blog.best-detect.com/archives/129</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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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15 Dec 2011 04:58:39 +0000</pubDate>
		<dc:creator>gigi</dc:creator>
				<category><![CDATA[熱門新聞]]></category>
		<category><![CDATA[性侵害]]></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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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小李ㄟ厝」民宿色老闆李玉麒，因下藥猥褻五名投宿女顧客，一審判刑十二年，他認罪未上訴，全案定讞，目前已經在監獄服刑。 <a href="http://blog.best-detect.com/archives/129">繼續閱讀 <span class="meta-nav">&#8594;</span></a>]]></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小李ㄟ厝」民宿色老闆李玉麒，因下藥猥褻五名投宿女顧客，一審判刑十二年，他認罪未上訴，全案定讞，目前已經在監獄服刑。</p>
<p>花蓮監獄表示，李玉麒（四十三歲）因犯後態度良好，目前被安排在作業工場廠進行技職訓練，負責紙類回收與摺手工藝，獄方希望他徹底悔改、自新。</p>
<p>李玉麒在看守所羈押期間，表現良好，被選派為雜役，協助收容人量血壓、身高，也因文筆不錯，常幫不識字的收容人寫信。有一次巧遇拘提聲押他的檢察官，他還親切打招呼，承諾會改過自新。</p>
<p>李玉麒原在花蓮市經營「小李ㄟ厝」日租套房，還兼任導遊，以住宿便宜，招攬背包客投宿。</p>
<p>但前年七、八月，他四度使用恐慌症患者服用的鎮定、安眠藥，混在提拉米蘇甜品、啤酒、咖啡中，致女客服用後昏迷、意識不清，他再闖入房間強吻、猥褻，並幫女客清洗身體，以免留下體液，有五人受害。</p>
<p>檢警採驗被害人尿液和剩餘蛋糕，驗出含有鎮定與安眠藥成分，並在李的住處與車內搜出含有相同成分的針筒。</p>
<p>一審法官認為李惡性重大，所犯四案判廿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李原上訴二審，經法官曉以大義，他撤銷上訴，全案維持原判，十月中旬入監。</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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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對抗黑心徵信社 丈夫、情夫大和解</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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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15 Dec 2011 04:54:51 +0000</pubDate>
		<dc:creator>gigi</dc:creator>
				<category><![CDATA[外遇抓姦]]></category>
		<category><![CDATA[徵信社見聞]]></category>
		<category><![CDATA[外遇]]></category>
		<category><![CDATA[徵信社]]></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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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徵信社受客戶委託抓姦成功之後，談判過程先暗槓百萬元遮羞費，再脅迫客戶簽和解書；台北地檢署昨天依詐欺取財等罪嫌，起訴婦幼徵信公司經理.. <a href="http://blog.best-detect.com/archives/126">繼續閱讀 <span class="meta-nav">&#8594;</span></a>]]></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徵信社受客戶委託抓姦成功之後，談判過程先暗槓百萬元遮羞費，再脅迫客戶簽和解書；台北地檢署昨天依詐欺取財等罪嫌，起訴婦幼徵信公司經理林琦能、業務員洪佳祥及「竹聯幫隆哥」李武隆。</p>
<p>黃姓男子以為胡姓男子教唆恐嚇，報案提告後，檢警才追出根本是不肖徵信社人員「唱雙簧」搞鬼。胡姓男子被控恐嚇獲不起訴，妨害家庭部分，黃也撤回告訴。據了解，黃姓男子在案發後已與妻子離婚。</p>
<p>去年十一月，林琦能及洪佳祥受黃姓男子委託，調查黃妻與胡姓男子外遇情事，言明抓姦成功，黃姓男子拿出一半的賠償金當報酬。同月十八日，林琦能等人「查獲」黃妻與胡開房間，胡願意賠償兩百萬元遮羞費。</p>
<p>胡姓男子交付五十萬元，但表示無法支付「尾款」。經過交涉，黃姓男子同意胡再付一百萬元，雙方就達成和解。</p>
<p>當天林琦能卻致電胡姓男子，要求提前一小時碰面，再聲稱「受黃委託拿款」，取走一百萬元。</p>
<p>黃姓男子準時抵達後，自稱「竹聯幫隆哥」的李武隆謊稱受胡委託處理和解事宜，帶著十多人圍著黃，恫嚇若不簽立已收取一百萬元和解金，並聲明放棄請求賠償的契約書，就將他押走；林琦能在旁幫腔，黃被迫簽下和解書。</p>
<p>選擇徵信社-請慎選<a href="http://www.twdetect.org.tw/" target="_blank">優質徵信社連合推薦</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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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關於婚外情的深度調查</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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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30 Sep 2011 08:45:45 +0000</pubDate>
		<dc:creator>gigi</dc:creator>
				<category><![CDATA[感情問題]]></category>
		<category><![CDATA[離婚資訊]]></category>
		<category><![CDATA[外遇]]></category>
		<category><![CDATA[婚外情]]></category>
		<category><![CDATA[第三者]]></category>
		<category><![CDATA[離婚]]></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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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據專家調查，美國的 100 個已婚男子中有 70 人有婚外情，已婚女性有婚外情的也達到了 50 ％。在歐洲不少國家，有時甚至很難確認一起生活的一對男女是否是夫妻。在臺灣，有關婚外情的報導不時見諸於各大媒體。 <a href="http://blog.best-detect.com/archives/119">繼續閱讀 <span class="meta-nav">&#8594;</span></a>]]></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關於“第三者”的紛爭</p>
<p>據專家調查，美國的 100 個已婚男子中有 70 人有婚外情，已婚女性有婚外情的也達到了 50 ％。在歐洲不少國家，有時甚至很難確認一起生活的一對男女是否是夫妻。在臺灣，有關婚外情的報導不時見諸於各大媒體。</p>
<p>而在國內，因第三者插足而引起的離婚個案不斷增加，徵信社有些地區，甚至占到了總離婚數的一半以上。</p>
<p>家庭是社會的細胞，離婚的增多就意味著家庭的不穩定，家庭的不穩定則會帶來社會秩序的混亂，外遇蒐證而罪魁禍首則被認為是婚外情和“第三者”。<span id="more-119"></span></p>
<p><a href="http://www.best-detect.com/blog/wp-content/uploads/2011/09/affair13b.jpg"><img class="alignnone size-full wp-image-123" title="婚外情" src="http://www.best-detect.com/blog/wp-content/uploads/2011/09/affair13b.jpg" alt="婚外情" width="248" height="261" /></a>於是乎，法學界的一些有識之士決定用法律的武器來懲治“第三者”，維護家庭和社會的穩定。然而，第三次《婚姻法》的草擬稿剛一出臺，舉國譁然，特別是其中懲治“第三者”的條款引起了廣泛外遇蒐證和激烈的爭論。</p>
<p>法學家贊成，社會學家反對，外遇蒐證雙方各執一詞，互不相讓。</p>
<p>正是在這個背景下，我們在深圳作了一次 600 個已婚者的隨機抽樣、入戶問卷調查，以便瞭解深圳人對婚外情的態度和看法。同時，為便於比較，我們還調查了深圳大學的 100 名大學生。</p>
<p>在這次調查收回的有效問卷中，市民占 509 份（其中丈夫 51.5 ％，妻子 47.9 ％），大學生占 96 份（其中男生 37.9 ％，女生 62.1 ％）。</p>
<p>“第三者”的罪過</p>
<p>20 年前，人們對離婚還遮遮掩掩，今天，離婚仿佛已變成了一種“時髦”。在美國，離婚率自上個全省 70 年代以來穩定地維持在 50 ％左右，有些地區甚至高達 70 ％，徵信社再婚者的離婚率更高。</p>
<p>在美國人看來，外遇蒐證離婚是件再正常不過的事情，他們對沒有離過婚的人反倒感到奇怪：你怎麼還沒離婚？</p>
<p>歐共體的離婚率更高達 58 ％。在臺灣，每 8 對夫妻中就有一對離婚，而且 80 ％的臺灣夫妻表示會考慮以離婚的方式來解決不美滿的婚姻。在中國大陸， 80 年代的離婚率還只有 4 ． 7 ％，而到了 1995 年卻迅速上升到了 11 ． 34 ％。國外研究還發現，即使有外遇者與第三者結了婚，外遇者仍常把眼睛向外看，重複過去的模式。</p>
<p>在他們的第二度婚姻中，離婚率及外遇率都比第一次高。</p>
<p>美國學者通過對大量離婚案件的研究發現，婚外性行為和經濟衝突是離婚中出現的最多的理由。其中，男性提出離婚的主要原因有：太太有外遇、要求太多、無法與親戚很好相處及婚姻對自由限制過多。</p>
<p>而妻子提出的離婚理由更多，主要有：丈夫大男子主義、不關心體貼妻子、婚外性關係、嗜酒及賭博、婚姻暴力（對妻子進行身體和心理虐待）、個性不合、性生活問題及財務困難徵信社等。</p>
<p>臺灣人離婚原因中比較突出的是夫妻溝通問題，其他有外遇及遺棄、夫妻間沒有感情、對方不成熟、經濟問題、虐待、嗜酒及藥物濫用、個性不和等。</p>
<p>其中女性指出的離婚原因主要是外遇蒐證個性不和、先生有外遇、夫妻間已無愛情、丈夫不負擔生計、不堪丈夫虐待（精神的和肉體的 ) 、性生活不和諧及婆媳關係等。</p>
<p>在中國大陸， 80 年代曾有學者將離婚的原因排序為：性格志趣不同、家務矛盾及經濟衝突、草率結婚、“第三者”插足及性生活不和諧。其中“第三者”插足導致離婚總數的不斷增加。據北京某區調查，由“第三者”插足而引起的離婚在 1982 年占總數的 14 ％， 1983 年占 30 ％， 1988 年達到了 40 ％左右。在上海徐匯區的調查，隨機抽出的 633 件離婚案件中，夫妻一方或雙方有婚外情的占了 35 ％。</p>
<p>武漢某區 1995 年 1 — 7 月受理離婚案件 480 件，其中因“第三者”插足的占了 60 ％以上。</p>
<p>有關機構對瀋陽市 1000 份離婚案卷分析後發現，男方提出離婚的主要原因有：性格不和及無感情基礎、女方有婚外情、經濟糾紛及對性生活不滿；而女性提出的離婚理由主要是：丈夫虐待妻子、性格不合、丈夫有外遇、經濟糾紛及男方有罪（如嗜酒、賭博及犯罪等）。</p>
<p>由此看來，無論是在國外還是在國內，婚外情都似乎是導致離婚的罪魁禍首。</p>
<p>“男性偷腥饞貓”與“女性紅杏出牆”</p>
<p>也許不少人會認為，在當今的外遇戰場上，男性總是孜孜不倦的“偷腥饞貓”，而女性則總是黯然神傷的羔羊。</p>
<p>其實並非如此，日本著名學者國分康孝指出：見異思遷，是人類的普遍心理，是社會生活中普遍存在的一種現象。</p>
<p>專家在研究中指出，許多已婚女性愛幻想和另一個他發生婚外性關係，即使是在工作中也不時縈繞著這種幻想。</p>
<p>這就是說，無論是男性還是女性，徵信社都有拈花惹草之本性。特別是隨著女性社會經濟地位和教育程度的提高，其追求獨立和自我實現的欲望也不斷加強，因而在婚外感情方面，不讓鬚眉，大有追上並超過男性之勢。正是：饞貓偷腥日，紅杏出牆時。</p>
<p>1953 年，美國著名社會學家金西在其經典性的性調查報告中指出，女性有婚外情的占 26 ％；到了 1970 年，根據《今日心理學》雜誌調查，這個比例上升到了 36 ％。 1980 年，當初與金西合作完成性學報告的蓋伯哈德估計有 40 ％的已婚婦女會在 40 歲之前“紅杏出牆”。</p>
<p>同年，《柯夢波丹》雜誌做了一項讀者調查，受訪者中 51 ％的人表示有過婚外情。 1959 年，《紐約婦女》雜誌的讀者調查也發現，受訪的女性中幾乎每兩人中就有一人有過婚姻外遇。而且，有調查結果顯示，在 20 多歲的女性中，“出牆紅杏”已經超過了同一年齡層次的“偷腥之貓”！</p>
<p>1982 年《花花公子》雜誌對 10 萬人進行的調查發現， 20 多歲的婦女外遇比例最高，比同齡男性高出一成。</p>
<p>中國的情形也大致相同。據對一些城市的離婚調查，女性因丈夫有外遇的占 64.8 ％，男性因妻子有外遇的也達到了 48.6 ％。</p>
<p>在對瀋陽市 1000 對離婚夫婦所作的“對婚姻不滿的原因”調查中，羡慕他人家庭或注意他人配偶的比例為：男 53 ％，女 37 ％；與異性接觸頻繁的男 32 ％，女 41 ％；與他人有曖昧關係的男 11 ％，女 29 ％。據對廣州 70 個離婚婦女的調查表明，在感情方面對丈夫不滿意的占 100 ％。</p>
<p>在本次深圳市已婚居民的問卷調查中，徵信社有半數以上的人表示有發展婚外情的可能，大學生的比例更高.</p>
<p>分析表明，大學生在發展婚外情的意願上，總的來說強於已婚者，而無論是已婚者還是年輕的大學生，男女性之間都存在著較為明顯的差異，男性發展婚外情的可能性大於女性.</p>
<p>外遇：男性為性？女性為情？</p>
<p>有學者將外遇形成的原因歸結為兩大類：一是男尊女卑的社會觀念導致的，二是個人在婚姻中欲求不滿所致（這裏指的欲求不僅包括感情、性欲，還包括對安全、信任等方面的需要）。</p>
<p>在性開放的美國，大多數男性尋找婚外情，在很多情況下實際上就是尋找婚外的性，而女性則更多的是為了感情。</p>
<p>巴爾的摩的心理學家葛萊絲針對發生外遇的男女所做的研究發現， 75 ％的男性表示性歡愉是讓他們“偷腥”的主要原因，但只有 35 ％的女性如此表示。</p>
<p>77 ％的女性認為發生婚外情的理由常常是“陷入戀愛之中”，而這個比例在男性中只有 43 ％。此外，外遇也常常出於無聊、寂寞、挫折，有時甚至是報復。</p>
<p>臺灣學者將外遇的原因歸納為幾類：</p>
<p>1. 追求性關係的變化；</p>
<p>2. 對配偶的報復；</p>
<p>3. 挑戰一夫一妻制；</p>
<p>4. 尋求情感上的滿足及性吸引；</p>
<p>5. 與配偶之外的異性關係友好，逐步發展為婚外情；</p>
<p>6. 滿足性欲；</p>
<p>7. 與婚前的情人續情。</p>
<p>國內有學者將婚外情的主要原因歸結為：舊情新戀、容貌吸引、志趣相投、見異思遷和被人引誘。</p>
<p>有的學者認為，偷情者和出牆者的動機是有差別的，男人找外遇通常是由於異性誘人的肉體點燃其心中的欲火，外遇蒐證而對於女性來說，則多半是先尋感情，後發展成性。</p>
<p>男人對外遇的期望以性滿足為首，而女性看重的卻是友情與愛。</p>
<p>因此，男性對婚外情往往不如女性那麼專注執著，喜歡腳踏兩邊船，並且常常是感情的逃兵。當第三者希望得到某種承諾時，他們常常是拔腿便逃。</p>
<p>筆者以為，在國內，夫妻感情不和常常成為婚外情的主要誘因，但對於不少人特別是男性來說，尋求婚外性同樣是常常甚於尋找婚外感情。</p>
<p>按照佛洛德的觀點，性是人的最原始的驅動力。國人以前對性比較壓抑，現在開放了，條件變了，觀念變了，性欲在長期的壓迫中也迸發出來了。</p>
<p>性生活滿足成為生活品質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這一點只要看看性生活不和諧在離婚中的地位就非常清楚。</p>
<p>在婚姻中得不到性滿足的人會去尋找婚外情，而且，尋求婚外性刺激的，無論是男性還是女性，都大有增加。</p>
<p>一位研究者說過，假如有些男人，他們完全放棄欲望，他們必定不是真正的男人。研究表明，男人對性的狂熱外遇蒐證是緣於新鮮的肉體。有兩位美國研究員曾就恒河猴的交配習慣進行分析，在實驗中，他們將一隻公猴配上一隻母猴，讓他們相處了 3 年半。</p>
<p>在這段時間內，每逢交配期，雌性對另一半始終“性”趣不減，而公猴“性”趣隨著時間的推移而遞減。而當換上新雌猴時，公猴立刻“性”趣盎然，躍躍欲試。可當原來的老伴再次回籠時，公猴又“性”趣頓失。</p>
<p>當然“性”趣廣泛並非只有男人。</p>
<p>在一份雜誌的調查中，有 21 ％的出牆者稱“觸電的浪漫”是她們嘗試外遇的主要原因。筆者常常聽到：男人不壞，女人不愛。</p>
<p>不知道這句話是否真理，但生活中確實有越來越多的女性不滿足平淡的夫妻性生活，而到徵信社婚外尋求新奇和刺激。在本次問卷調查中，受訪的已婚者認為婚外情的主要目的依次是：追求新奇刺激、生理需要、感情需要和婚姻的調味品。</p>
<p>而對於大學生來說，感情需要是首位，其餘依次是：新奇刺激、生理需要及婚姻調味品。由此可見，現今的人們（特別是女性）尋找外遇的主要目的並非想要得到物質補償，外遇蒐證而主要是追求浪漫、新奇、刺激和情感方面的滿足。</p>
<p>分析發現，不僅是男性，也還有相當多的女性都認為感情需要、生理需要及新奇刺激是導致外遇的主要原因，而且，在受訪的大學生中，男性比較注重生理需要，而女性則更強調感情需要和新奇刺激。</p>
<p>也許每個人都會遭遇婚外情的誘惑。</p>
<p>這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如果你是丈夫，你多半有機會認識一位元年輕貌美、渾身散發出誘人氣息的女性；或者如果你是妻子，在你的周圍一定會有不少風度、才華和性情方面都可能比你的另一半強過很多的男人。</p>
<p>在可能的情況下，你會主動地與對方發展婚外情嗎？第二種情況是，如果您足夠幸運的話，剛才所說的這種令你傾心的人主動地要與你發展婚外關係，您會不會接受呢？我們的調查就這兩種情況分不同的情形讓受訪者回答.</p>
<p>分析發現，如果夫妻關係很好，彼此相愛徵信社，絕大多數人將不會去尋找婚外情或接受第三者。隨著夫妻關係由相愛到只有一方愛，到關係平淡以至經常吵架的情形，尋找婚外情和接受第三者的可能性也逐漸增大。</p>
<p>夫妻性生活狀況也是導致婚外情的一個重要因素。</p>
<p>由此看來，夫妻關係（感情）及性生活是可能引發婚外情的兩個最重要的因素，而在國內，夫妻關係及感情比性生活似乎更為重要。</p>
<p>如果人們在家庭中得不到情感和性方面的滿足，他們很可能就會到家庭以外去補償。</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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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人妻默許外遇？小三強辯仍判賠</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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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13 May 2011 03:30:35 +0000</pubDate>
		<dc:creator>gigi</dc:creator>
				<category><![CDATA[外遇抓姦]]></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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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人夫]]></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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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外遇]]></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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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通姦]]></category>
		<category><![CDATA[離婚]]></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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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案中人妻，研究所畢業，且在司法機構任職，但卻不敵大學畢業的小三與老公同一公司，近水樓台先得月。兩人的婚外情在去年春節前爆發後，人妻即寫了離婚協議書給老公要求離婚，老公不同意，仍持續與小三交往、上床 <a href="http://blog.best-detect.com/archives/100">繼續閱讀 <span class="meta-nav">&#8594;</span></a>]]></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同公司的男女同事均已婚，卻互有好感，常抽空上汽車旅館偷情。兩人的婚外情在去年春節前爆發後，人妻寫了離婚協議書給老公要求離婚，老公不同意，仍持續與小三交往、上床&#8230;.<a href="http://www.best-detect.com/blog/wp-content/uploads/2011/05/wife02.jpg"><img class="alignnone size-full wp-image-103" title="人妻有外遇" src="http://www.best-detect.com/blog/wp-content/uploads/2011/05/wife02.jpg" alt="人妻有外遇" width="222" height="278" /></a><span id="more-100"></span></p>
<p>一對在國營機構的男女同事均已婚，卻互有好感，在晚上利用接送小孩補習的空檔，上汽車旅館偷情，男方老婆憤而提告並要求精神賠償。女小三雖辯稱人妻早已知悉並默允，但法官認為人妻雖已知情，但並無事先防範兩人持續通姦的義務，因而判決女小三應賠償人妻四十八萬元。</p>
<p>案中人妻，研究所畢業，且在司法機構任職，但卻不敵大學畢業的小三與老公同一公司，近水樓台先得月。兩人的婚外情在去年春節前爆發後，人妻即寫了離婚協議書給老公要求離婚，老公不同意，仍持續與小三交往、上床，在法院上班的人妻憤而對小三提出民、刑事訴訟，要求賠償二百萬。</p>
<p>但小三認為，她是在人妻「縱容」、「同意」或「默示容許」的情況下與同事上床，人妻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過失；何況人妻在知悉兩人的私情後即寫下離婚協議書，可見人妻已無維持婚姻的意願，其婚姻本已名存實亡，難認人妻因此受有精神上之痛苦可言。</p>
<p>不過法官認為小三簡直強辭奪理。首先，人妻沒有事先防範小三與自己老公持續通姦的義務，人妻在事發後寫離婚協議書，適足以證明她與老公的婚姻在小三肉體介入後發生破裂危機，其所受精神的痛苦，不言可諭。</p>
<p>只是劈腿的人夫在法庭上自承，自己的過錯在一半以上，法官審酌人妻要求的賠償金額，判決小三只要賠償人妻四十八萬即可。</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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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囚虐人妻 案情羅生門</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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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13 May 2011 03:18:13 +0000</pubDate>
		<dc:creator>gigi</dc:creator>
				<category><![CDATA[熱門新聞]]></category>
		<category><![CDATA[人妻]]></category>
		<category><![CDATA[危險情人]]></category>
		<category><![CDATA[妨害自由]]></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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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囚禁人妻陳姓嫌犯，移送檢方後以10萬元交保，消息曝光後，也意外揭露他的身分，原來陳姓嫌犯的家族，是汐止地區的大地主，身價上億元，對於女子指控遭電擊棒毆打，還被下藥迷姦，這名陳姓男子也出面否認，強調自己和被害人是男女朋友，不知道對方已經結婚，也沒有控制行動，將收集相關證據，替自己辯駁。 房價不斐的汐止民宅，卻是被害人女子慘遭電擊棒打傷，甚至被下藥迷姦的處所，17天來的慘痛經歷，被害人先生說，妻子事後獲救，但恐懼揮之不去。被害人先生：「那時候被打得很慘，過了10幾天，臉上的傷有比較好，身體部分還是有點傷，電擊過的痕跡都留下硬塊。」 32歲的陳姓嫌犯，沒有結婚，平常就住在福德二路，其實家族還是汐止區的大地主，在明峰街、康寧街以及福德三路，擁有大批土地；幾年前，嫌犯父親過世，遺產留給母親，沒有工作的陳姓男子，就靠家產過活。經過檢方調查，陳姓男子最後10萬交保，面對種種指控，出面駁斥。 陳姓嫌犯：「她(被害人)陪我去開庭，我是偵查庭，她人在外面，她假如我控制她，她是不是可以先走？」 被害人先生：「有讓她出去，出去旁邊都是跟著小弟，她怎麼敢跑。」 陳姓嫌犯：「他(檢方)說因為看那個(照片)情況，不是我脅迫她(被害人)的，沒有控制她，她還嘻皮笑臉。」 被害人先生：「他(嫌犯)講的都不是事實，他就用藥物把她迷昏，性侵她。」 針對案情，雙方各說各話，看似羅生門的案件，事實為何？留待檢方調查。 新北市刑警大隊前天偵破「囚禁人妻性虐案」，被告陳遭移送後獲交保，陳某昨出面喊冤指未脅迫，還表示被害人小蔓其實是花名「天心」的酒店小姐，他出示7張小蔓親筆情書，指兩人有情愫；小蔓丈夫則說，妻子寫信給他說，她是為了要脫身才會配合，檢方將進一步釐清這場羅生門。]]></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a href="http://www.best-detect.com/blog/wp-content/uploads/2011/05/wife01.jpg"><img class="alignleft size-full wp-image-97" title="性虐人妻" src="http://www.best-detect.com/blog/wp-content/uploads/2011/05/wife01.jpg" alt="性虐人妻" width="299" height="364" /></a> 囚禁人妻陳姓嫌犯，移送檢方後以10萬元交保，消息曝光後，也意外揭露他的身分，原來陳姓嫌犯的家族，是汐止地區的大地主，身價上億元，對於女子指控遭電擊棒毆打，還被下藥迷姦，這名陳姓男子也出面否認，強調自己和被害人是男女朋友，不知道對方已經結婚，也沒有控制行動，將收集相關證據，替自己辯駁。</p>
<p>房價不斐的汐止民宅，卻是被害人女子慘遭電擊棒打傷，甚至被下藥迷姦的處所，17天來的慘痛經歷，被害人先生說，妻子事後獲救，但恐懼揮之不去。被害人先生：「那時候被打得很慘，過了10幾天，臉上的傷有比較好，身體部分還是有點傷，電擊過的痕跡都留下硬塊。」<span id="more-94"></span></p>
<p>32歲的陳姓嫌犯，沒有結婚，平常就住在福德二路，其實家族還是汐止區的大地主，在明峰街、康寧街以及福德三路，擁有大批土地；幾年前，嫌犯父親過世，遺產留給母親，沒有工作的陳姓男子，就靠家產過活。經過檢方調查，陳姓男子最後10萬交保，面對種種指控，出面駁斥。</p>
<p>陳姓嫌犯：「她(被害人)陪我去開庭，我是偵查庭，她人在外面，她假如我控制她，她是不是可以先走？」 被害人先生：「有讓她出去，出去旁邊都是跟著小弟，她怎麼敢跑。」 陳姓嫌犯：「他(檢方)說因為看那個(照片)情況，不是我脅迫她(被害人)的，沒有控制她，她還嘻皮笑臉。」 被害人先生：「他(嫌犯)講的都不是事實，他就用藥物把她迷昏，性侵她。」</p>
<p>針對案情，雙方各說各話，看似羅生門的案件，事實為何？留待檢方調查。</p>
<p>新北市刑警大隊前天偵破「囚禁人妻性虐案」，被告陳遭移送後獲交保，陳某昨出面喊冤指未脅迫，還表示被害人小蔓其實是花名「天心」的酒店小姐，他出示7張小蔓親筆情書，指兩人有情愫；小蔓丈夫則說，妻子寫信給他說，她是為了要脫身才會配合，檢方將進一步釐清這場羅生門。</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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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洗錢防制法</title>
		<link>http://blog.best-detect.com/archives/90</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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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03 Mar 2011 07:01:54 +0000</pubDate>
		<dc:creator>gigi</dc:creator>
				<category><![CDATA[常用法律條文]]></category>
		<category><![CDATA[法律]]></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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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洗錢防制法 <a href="http://blog.best-detect.com/archives/90">繼續閱讀 <span class="meta-nav">&#8594;</span></a>]]></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第 1 條</p>
<p>為防制洗錢，追查重大犯罪，特制定本法。</p>
<p>第 2 條</p>
<p>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p>
<p>一、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p>
<p>二、掩飾、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span id="more-90"></span></p>
<p>第 3 條</p>
<p>本法所稱重大犯罪，指下列各款之罪：</p>
<p>一、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br />
二、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一條之一之罪。</p>
<p>三、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三項、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罪。</p>
<p>四、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二項、第三百條第一項之罪。</p>
<p>五、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二十七條第二項之罪。</p>
<p>六、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p>
<p>七、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第一項之罪。</p>
<p>八、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違反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之罪。</p>
<p>九、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第四項適用同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三第一項之罪。</p>
<p>十、破產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五條之罪。</p>
<p>十一、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後段、第四條、第六條之罪。</p>
<p>十二、農業金融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一項之罪。</p>
<p>十三、票券金融管理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五十八條之一第一項之罪。</p>
<p>十四、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一項之罪。</p>
<p>十五、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之罪。</p>
<p>十六、信託業法第四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四十八條之二第一項之罪。</p>
<p>十七、信用合作社法第三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三十八條之三第一項之罪。</p>
<p>十八、本法第十一條之罪。</p>
<p>下列各款之罪，其犯罪所得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者，亦屬重大犯罪：</p>
<p>一、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四條之罪。</p>
<p>二、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後段至第六項、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第九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後段、第三項、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後段、第三項之罪。</p>
<p>第 4 條</p>
<p>本法所稱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指下列各款之一者：</p>
<p>一、因犯罪直接取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p>
<p>二、因犯罪取得之報酬。</p>
<p>三、因前二款所列者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但第三人善意取得者，不在此限。</p>
<p>第 5 條</p>
<p>本法所稱金融機構，包括下列機構：</p>
<p>一、銀行。</p>
<p>二、信託投資公司。</p>
<p>三、信用合作社。</p>
<p>四、農會信用部。</p>
<p>五、漁會信用部。</p>
<p>六、全國農業金庫。</p>
<p>七、辦理儲金匯兌之郵政機構。</p>
<p>八、票券金融公司。</p>
<p>九、信用卡公司。</p>
<p>十、保險公司。</p>
<p>十一、證券商。</p>
<p>十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p>
<p>十三、證券金融事業。</p>
<p>十四、證券投資顧問事業。</p>
<p>十五、證券集中保管事業。</p>
<p>十六、期貨商。</p>
<p>十七、信託業。</p>
<p>十八、其他經金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p>
<p>下列機構適用本法有關金融機構之規定：</p>
<p>一、銀樓業。</p>
<p>二、其他有被利用進行洗錢之虞之機構，經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者。</p>
<p>前二項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疑義者，由行政院指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p>
<p>第一項、第二項機構所從事之交易，必要時，得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其使用現金以外之支付工具。</p>
<p>第 6 條</p>
<p>金融機構應訂定防制洗錢注意事項，報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p>
<p>一、防制洗錢之作業及內部管制程序。</p>
<p>二、定期舉辦或參加防制洗錢之在職訓練。</p>
<p>三、指派專責人員負責協調監督本注意事項之執行。</p>
<p>四、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p>
<p>前條第二項機構之防制洗錢注意事項，得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p>
<p>第 7 條</p>
<p>金融機構對於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應確認客戶身分及留存交易紀錄憑證，並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p>
<p>前項所稱一定金額、通貨交易之範圍、確認客戶身分之程序、留存交易紀錄憑證之方式與期限、受理申報之範圍及程序，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法務部、中央銀行定之。</p>
<p>違反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p>
<p>第 8 條</p>
<p>金融機構對疑似犯第十一條之罪之交易，應確認客戶身分及留存交易紀錄憑證，並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其交易未完成者，亦同。</p>
<p>依前項規定為申報者，免除其業務上應保守秘密之義務。</p>
<p>第一項受理申報之範圍及程序，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內政部、法務部、中央銀行定之。</p>
<p>違反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但該金融機構如能證明其所屬從業人員無故意或過失者，不罰。</p>
<p>第 9 條</p>
<p>檢察官於偵查中，有事實足認被告利用帳戶、匯款、通貨或其他支付工具犯第十一條之罪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指定六個月以內之期間，對該筆交易之財產為禁止提款、轉帳、付款、交付、轉讓或其他必要處分之命令。其情況急迫，有相當理由足認非立即為上開命令，不能保全得沒收之財產或證據者，檢察官得逕命執行之。但應於執行後三日內，聲請法院補發命令。法院如不於三日內補發或檢察官未於執行後三日內聲請法院補發命令者，應即停止執行。</p>
<p>前項禁止提款、轉帳、付款、交付、轉讓或其他必要處分之命令，法官於審判中得依職權為之。</p>
<p>前二項命令，應以書面為之，並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p>
<p>第一項之指定期間如有繼續延長之必要者，檢察官應檢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前五日聲請該管法院裁定。但延長期間不得逾六個月，並以延長一次為限。</p>
<p>對於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依第十六條所簽訂之條約或協定或基於互惠原則請求我國協助之案件，如所涉之犯罪行為符合第三條所列之罪，雖非在我國偵查或審判中者，亦得準用第一項、前項規定。</p>
<p>對第一項、第二項之命令、前項之裁定不服者，準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編抗告之規定。</p>
<p>第 10 條</p>
<p>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出入國境攜帶下列之物，應向海關申報；海關受理申報後，應向法務部調查局通報：</p>
<p>一、總值達一定金額以上外幣現鈔。</p>
<p>二、總面額達一定金額以上之有價證券。</p>
<p>前項之一定金額、有價證券、受理申報與通報之範圍、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商法務部、中央銀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p>
<p>外幣未依第一項之規定申報者，所攜帶之外幣，沒入之；外幣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之外幣沒入之；有價證券未依第一項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者，科以相當於未申報或申報不實之有價證券價額之罰鍰。</p>
<p>第 11 條</p>
<p>有第二條第一款之洗錢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p>
<p>有第二條第二款之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p>
<p>收集、提供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供自己或他人實行下列犯罪之一，而恐嚇公眾或脅迫政府、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p>
<p>一、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一百七十六條準用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五項、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第一百八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八十七條之一、第一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八十七條之三、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百九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九十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二項、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三百零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三百四十八條之一之罪。</p>
<p>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之罪。</p>
<p>三、民用航空法第一百條之罪。</p>
<p>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三項之罪者，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科以各該項所定之罰金。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力監督或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p>
<p>犯前四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免除其刑；逾六個月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p>
<p>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罪者，適用之。</p>
<p>第 12 條</p>
<p>對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有第二條第二款之洗錢行為者，得減輕其刑。</p>
<p>第 13 條</p>
<p>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申報疑似犯第十一條之罪之交易或犯第十一條之罪嫌疑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p>
<p>金融機構不具公務員身分之從業人員洩漏或交付關於申報疑似犯第十一條之罪之交易或犯第十一條之罪嫌疑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p>
<p>第 14 條</p>
<p>犯第十一條之罪者，其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或第三人者外，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p>
<p>為保全前項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追徵或財產之抵償，必要時，得酌量扣押其財產。</p>
<p>對於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依第十六條所簽訂之條約或協定或基於互惠原則，請求我國協助之案件，如所涉之犯罪行為符第三條所列之罪，雖非我國偵查或審判中者，亦得準用前二項之規定。</p>
<p>第 15 條</p>
<p>依前條第一項沒收之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為現金或有價證券以外之財物者，得由法務部撥交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或其他協助查緝洗錢犯罪之機關作公務上使用。</p>
<p>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依第十六條所簽訂之條約或協定或基於互惠原則協助我國執行沒收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法務部得將該沒收財產之全部或一部撥交該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p>
<p>前二項沒收財產之管理、撥交及使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p>
<p>第 16 條</p>
<p>為防制國際洗錢活動，政府依互惠原則，得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簽訂防制洗錢之合作條約或其他國際書面協定。</p>
<p>對於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請求我國協助之案件，除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得基於互惠原則，提供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受理申報或通報之資料及其調查結果。</p>
<p>第 17 條</p>
<p>本法自公布日施行。</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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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酒駕被逮 妻領車識破車震</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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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03 Mar 2011 06:58:58 +0000</pubDate>
		<dc:creator>gigi</dc:creator>
				<category><![CDATA[外遇抓姦]]></category>
		<category><![CDATA[徵信社見聞]]></category>
		<category><![CDATA[車震]]></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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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張某的車上週末在台北市松仁路被攔下，車內坐有一名妙齡女子，張某渾身酒氣，警方遂進行酒測，酒測值超過0.7，依公共危險罪嫌帶往警局，妙齡女子已先離開。 <a href="http://blog.best-detect.com/archives/87">繼續閱讀 <span class="meta-nav">&#8594;</span></a>]]></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a href="http://www.best-detect.com/blog/wp-content/uploads/2011/03/affair05.jpg"><img class="alignleft size-full wp-image-88" title="跟酒店小姐車震" src="http://www.best-detect.com/blog/wp-content/uploads/2011/03/affair05.jpg" alt="" width="300" height="368" /></a></p>
<p>「你留在這裡，不用走了！」張姓男子酒駕被查獲，妻子代為領車，一團用過的衛生紙映入眼簾，其妻向偷腥的先生撂下狠話，車也不領了，氣沖沖甩頭走人；原來張某酒後帶小姐出場，「在車上就辦起事來」，他哭喪著臉說，被抓已經夠慘了，「偷吃」又被妻子發現，這下死定了！</p>
<p>張某的車上週末在台北市松仁路被攔下，車內坐有一名妙齡女子，張某渾身酒氣，警方遂進行酒測，酒測值超過0.7，依公共危險罪嫌帶往警局，妙齡女子已先離開。</p>
<p>車上有用過的衛生紙<br />
員警表示，等回傳公共危險不予解送同意書後，就可由親友帶回，張某隨即打電話要太太保人，張妻大半夜被吵醒，來警局時板著一張臉，也沒多說什麼。</p>
<p>沒想到領車時，發現車上有用過的衛生紙，立刻轉身回警局，將衛生紙丟給張某，還說「你留在這裡，不用走了！」隨即走人，留下一臉錯愕的張某。 尚有酒意的張某這下全醒了，滿臉尷尬的向員警說，當時「借酒壯膽」，在路邊與酒店小姐搞起「車震」，本想先送她回家，再丟掉這團「物證」，沒想到遇到臨檢，直說這下死定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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